Page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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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


                 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


                 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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