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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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
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
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
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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