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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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

                 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


                 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


                 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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