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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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

                 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


                 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


                 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

                 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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