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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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


                 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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