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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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
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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