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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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

                 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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