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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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
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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