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P. 24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

                 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


                 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


                 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


                 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






                                                                                              —23—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