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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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
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
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
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
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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