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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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

                 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


                 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


                 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


                 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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