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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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


                 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


                 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


                 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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