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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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


                 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

                 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

                 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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