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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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


                 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

                 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

                 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

                 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


                 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


                 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

                 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

                 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


                 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


                 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


                 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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