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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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
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
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
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
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
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
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
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
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
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
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
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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