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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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
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
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
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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