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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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

                 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

                 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


                 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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