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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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


                 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


                 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


                 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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