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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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

                 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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