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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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


                 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


                 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


                 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

                 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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