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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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
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
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
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
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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