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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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


                 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


                 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

                 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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