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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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
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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