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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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


                 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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