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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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

                 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


                 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


                 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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