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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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

                 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


                 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


                 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

                 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


                 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

                 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

                 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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