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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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
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
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
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
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
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
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
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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