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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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

                 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

                 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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