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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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
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
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
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
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
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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