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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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


                 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

                 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

                 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


                 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

                 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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