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遇有特殊需要时
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过半数出席
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