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
副县长,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
由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