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 副县长,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 由建立

视频阅读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一律公开

视频阅读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智能高效 廉洁诚信 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视频阅读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市 设立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代表中选举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秘书

视频阅读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SPYD.VIP

视频阅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

视频阅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 光辉灿烂的文化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 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 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封建帝制 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

视频阅读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 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

视频阅读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 受本

视频阅读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通过、公布、实施、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

视频阅读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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