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 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 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另行决定 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 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 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 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的时候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 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 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代表中选出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 副主席的职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负责联系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 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 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视察 调研等活动 听取和反映代表 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和监察委员会主任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 团体负责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 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 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 提出询问 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 对本级人民政府 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 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 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 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 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SPY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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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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