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自治县 市辖区 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 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SPY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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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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