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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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