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阅读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 不适当的命令、指示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 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计划和预算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 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 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 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保障少数民族保持 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 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 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 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 报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 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涉及个人 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进行评估论证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 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保障少数民族保持 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 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会议 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 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 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组成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 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须经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SPY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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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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